「生育保障是讓男女獲得真正平等機會和對待的先決條件。」(國際勞工組織《在職生育保障》第51節,1997年)
不論在何地,六個月純母乳餵哺對母親和幼兒的健康都相當重要。政府應制定生育保障,以確保在職母親的權利,包括餵哺母乳的權利,得以保障和獲得支持。
國家法律、綜合協議及公司政策必須支援在職母乳餵哺。支持和保護母乳餵哺的方法有很多,例如有薪產假、餵哺母乳小休時間、讓員工於工作期間接觸孩子、彈性工作時間、分擔工作、提供安全工作環境、以及舒適的私人空間讓員工餵哺母乳及擠奶。
國際勞工組織《保護生育公約》(2000年)第183條給予婦女權利享有十四週有薪產假,以及讓授乳的母親於每個工作天享有一至兩次有薪的餵哺母乳小休時間。
《保護生育公約》(2000年)第183條
1919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首份《保護生育公約》(1919年)第3條,33個國家簽署認可;其後1952年通過《保護生育公約》(1952年)第103條,多年來獲得37個國家簽署認可。2000年6月15日,《保護生育公約》(2000年)第183條及第191項建議獲得通過,至今簽署認可的國家包括保加利亞、匈牙利、意大利、立陶宛、羅馬尼亞、斯洛伐克。認可公約的國家承諾就公約改編其國家法,並且實施這些新法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僱傭條例》第57章
《僱傭條例》是管理本港僱用條件的主要法例。自1968年頒佈這條例以來,條例保障下的利益已大大地改善。條例現覆蓋各個層面的職業保障以及僱員利益,當中包括生育保障。
國際勞工組織《保護生育公約》2000年第183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僱傭條例》第57章 |
產假:14星期 |
產假:10星期 |
產假薪酬應以產假前的收入為計算基礎,此收入數目不應少於該員工原本收入的三分之二。 |
產假薪酬應相等於僱員正常工資的五分之四。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 |
婦女有權享有每天一次或以上的小休時間,或每天減少若干工時以便餵哺母乳給孩子。這些小休或減少了的工時應當納入正常工時計算,並給予相應酬勞。 |
不適用 |
國際勞工組織《保護生育公約》2000年第191項建議 |
香港特別行政區《僱傭條例》第57章 |
在可行的情況下,應在工作間或附近設置衞生情況良好的育嬰設施。 |
不適用 |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