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餵哺母乳的權利

母乳餵哺 - 每個人的權利

餵哺母乳是基本的人權:獲得食物和健康的權利。兒童獲得母乳餵哺的權利在《兒童權利公約》中得以彰顯。

198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後簡稱《公約》)。《公約》其後於1990年獲納入成為國際法的一部分。1991年,英國政府簽署認可《公約》。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認可《公約》。其後於1994年,英國把認可伸延至香港。1997年,全球超過190個國家已就《公約》簽署,使之成為史上得到最多支持的《公約》。
 
讓我們看看現時香港一些與《兒童權利公約》相應的政策。

《兒童權利公約》第六條
每一名兒童與生俱來均享有生存權。認可《公約》之國家須盡力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 
 
香港的相應政策
衞生署的家庭健康服務轄下有31間母嬰健康院,遍佈全港。這些健康院除了提供免費產前檢查,亦與公立醫院合作,監察整個懷孕及分娩過程。產後,婦女可獲得產後檢查以及有關家庭計劃的意見。
 

《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四條
每一名兒童均享有獲得最高健康水平的權利。
 
香港的相應政策
研究證實母乳餵哺減低嬰幼兒死亡率,以及患病及營養不良的機會。政府持續積極推廣母乳餵哺,印製小冊子、海報及提供產前護理計劃和輔導。同時,醫院管理局亦正檢討其現行接受母乳代用品贊助的做法,此做法有望於未來絕跡於所有公立醫院。
 

《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四條
簽署國應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社會上所有人士,特別是家長和兒童,均能獲得資訊、教育,並支持他們獲取有關兒童健康及營養、母乳餵哺的好處,以及環境衞生的基本知識。
 
香港的相應政策
公立醫院普遍遵照世界衞生組織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共同頒布的「成功母乳餵哺十項指引」,醫院管理局的政策亦是鼓勵母親們以母乳餵哺她們的孩子。醫管局積極推廣母乳餵哺,在公立醫院舉辦講座、展覽及課程予孕婦、授乳的母親和家長,同時提供訓練課程及工作坊予醫院的職員。在所有設有產科服務的公立醫院,亦提供母乳餵哺支援服務予授乳的母親。

資料來源:2003年香港特別行政區《兒童權利公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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